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性,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张某2,男性,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张某3,男性,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张某4,男性,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张某5,女性,住镇赉县。
被执行人:张某6,女性,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张某7,女性,住洮北区。本院在执行张某1与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忠宝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