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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执498号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性,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张某2,男性,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张某3,男性,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张某4,男性,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张某5,女性,住镇赉县。

被执行人:张某6,女性,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张某7,女性,住洮北区。本院在执行张某1与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忠宝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