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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387号

龚泽英、成都联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泽英,成都联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387号申请执行人龚泽英,女,汉族,1977年3月27日出生,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成都联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木兰街299号,组织机构代码07539250-4。法定代表人杨静。申请执行人龚泽英与被执行人成都联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委案字(2014)第053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联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泽英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委案字(2014)第053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徐 勇

审判员 黄 勇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荣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