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3593号原告谭某,女,汉族,1991年3月8日生,住尉氏县。被告田某,男,汉族,1989年11月8日生,住尉氏县。
原告谭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石文方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巨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