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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3593号

谭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谭某,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3593号原告谭某,女,汉族,1991年3月8日生,住尉氏县。被告田某,男,汉族,1989年11月8日生,住尉氏县。

原告谭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石文方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巨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