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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870号

王春生、朱攀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春生,朱攀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870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生,男,汉族,住广西省阳朔县。被

申请执行人:朱攀华,男,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陡县。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数额3万元),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朱攀华驾驶的事故车辆(豫H×××××)依法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执行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朱攀华驾驶的事故车辆(豫H×××××)依法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业无正文)执行员  李永正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