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870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生,男,汉族,住广西省阳朔县。被
申请执行人:朱攀华,男,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陡县。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数额3万元),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朱攀华驾驶的事故车辆(豫H×××××)依法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执行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朱攀华驾驶的事故车辆(豫H×××××)依法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业无正文)执行员 李永正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