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刑终108号原公诉机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一,女,58岁,汉族,九年文化,退休工人。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辩护人许长学,系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一,女,59岁,回族,九年文化,退休工人。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辩护人魏迎,系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某一,女,55岁,汉族,十年文化,退休工人。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奉勤,系辽宁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宋某某,男,58岁,汉族,住址同齐某一,系齐某一丈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一,女,61岁,汉族,九年文化,退休工人。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辩护人涂鹏,系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一,女,55岁,汉族,九年文化,退休工人。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辩护人宋宇,系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某一,女,78岁,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辩护人卢岩,系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一、赵某一、齐某一、梁某一、李某一、邵某一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辽1402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杨某一、赵某一、齐某一、梁某一、李某一、邵某一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艳丹、侯春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某一及其辩护人许长学、赵某一及其辩护人魏迎、齐某一及其辩护人徐奉勤(第一次庭审)、宋某某(第二次庭审)、梁某一及其辩护人涂鹏、李某一及其辩护人宋宇、邵某一及其辩护人卢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一、梁某一、赵某一、齐某一、李某一、邵某一于2012年4月17日至2017年2月6日间,先后前往北京中石油总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信访局等多地持续上访多达40余次。主要反映渤海集团领导贪污问题及工资待遇问题。上述国家机关信访部门也多次给予信访处理意见,并将其反映的问题给予答复。但上述被告人依旧不听劝告,多次到上述国家机关采取静坐、穿状衣、挂条幅、喊口号等方式进行缠访、闹访,并多次在机关门前搭帐篷过夜,长期滞留。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于2014年8月13日、8月21日、9月18日分别对被告人杨某一等6人作出过行政处罚。2017年2月8日,该6人再次到国务院国资委信访办门前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查获。原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一、梁某一、赵某一、齐某一、李某一、邵某一目无国法,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一、梁某一、赵某一、齐某一、李某一、邵某一从2012年至2017年先后前往北京中石油总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信访局等地采取静坐、穿状衣、挂条幅、喊口号、在国家机关门前搭帐篷过夜等方式进行缠访、闹访,其行为具有持续性,严重扰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虽经过上述机关答复及行政处罚仍不悔改,并有相关证人、视听资料、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一等6人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告人杨某一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赵某一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齐某一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梁某一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某一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邵某一及其辩护人所持上述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及法律的依据,故不予支持。被告人邵某一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某一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赵某一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三)被告人齐某一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四)被告人梁某一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五)被告人李某一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六)被告人邵某一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杨某一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杨某一不构成犯罪。1、杨某一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只是反映自己的诉求。2、杨某一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3、不应把2012年4月至2015年11月1日间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事实。2015年11月1日以后杨某一没有静坐、穿状衣、挂条幅、喊口号等行为,也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4、中石油公司总部不是国家机关。5、一审中有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没有被告人签字的讯问笔录、王某一和李某二的证言等。上诉人赵某一的上诉理由:其认罪,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其主观恶性小,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还认罪、悔罪,还受到过行政拘留没有折抵刑期,请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原审判决中依据的王某一、李某二证言获取时间因早于立案时间而不应作为证据使用。赵某一的行为不符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条件,其主观上没有故意,2014年8、9月份是因为在中石油总部前上访而被行政拘留,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有罪,赵某一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其主观恶性小、坦白、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等。同时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齐某一的上诉理由:其认罪,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仍有错误。其是在国资委信访办上访而不是国资委机关、王某一的笔录存在疑点、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起诉书指控不属实、不应该将2015年11月1日之前的上访行为认定为犯罪,之后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有从轻、减轻情节,其主观恶性不深,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齐某一是从犯,主观恶性不深,且认罪、悔罪,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请二审法院改判其缓刑。上诉人梁某一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量刑太重,其主观恶性小,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还认罪、悔罪,还受到过行政拘留没有折抵刑期,请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1、梁某一不构成犯罪。梁某一的行为不符合行为上多次、受到过行政处罚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构成要件。2、梁某一存在从宽处罚的情节,如坦白、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等。上诉人李某一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其行为不符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且原判量刑过重。李某一没有扰乱国家秩序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恶劣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我国刑法没有溯及力,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作为2015年1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罪名,对此时间之前的行为不应以此罪定罪量刑。且李某一在此时间之后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其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请求二审法院宣告其无罪。上诉人邵某一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邵某一没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没有造成任何后果,不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其上访行为是为了维权,行为过激但不构成犯罪。邵某一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014年8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没有送达上诉人、没有执法人员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2015年11月1日前的行为定此罪没有依据。邵某一已经接近80岁高龄,请二审法院考虑其身体状况,不再对其羁押。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六被告人均存在持续的非正常信访行为,都有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且都因非正常信访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同时六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应被追究相应的责任,故建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定罪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7年2月8日间,被告人杨某一、赵某一、齐某一、梁某一因为工资待遇问题、被告人李某一因为工资待遇与其子杨某的安置问题、被告人邵某一因其外孙杨某的安置问题而持续到国资委信访办、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地,以静坐滞留、穿状衣、喊口号、搭帐篷过夜等方式进行缠访、闹访,有关工作人员多次告知各被告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各被告人的信访行为亦多次进行劝阻,各被告人仍继续以上述方式上访。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于2012年9月4日分别对杨某一、齐某一、赵某一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及北新桥派出所于2014年8月13日、8月21日、9月18日分别对被告人杨某一等6人作出过行政警告或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2017年2月8日,该六被告人再次到国务院国资委信访办门前上访时涉嫌扰民,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内派出所查获后,移交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石油街派出所处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王某一证实,我是国务院国资委信访办的保安人员,葫芦岛市锦西石化公司的杨某一、梁某一、赵某一、邵某一、李某一等人从2016年4月份开始,一直持续不断来国务院国资委信访办上访,并多次滞留。这些人来的太频繁,最近一次是2017年2月6日至今(注:当天是2月8日),一共六个人,杨某一、梁某一、赵某一、邵某一、李某一和齐某一。每次上访都是撞接待室的门,辱骂接待人员,还采取静坐、喊口号、在树上挂条幅、搭帐篷过夜、滞留的方式进行闹访、缠访。口号是杨某一带头的,喊的是:“国资委不作为”、“国资委领导不作为”等,条幅是杨某一挂的,就是白布上写字,写的什么记不清了,每次来上访都劝阻过,但不听。杨某一、梁某一、赵某一、邵某一、李某一等人都搭过帐篷,杨某一每次都来,其他人总有变化,应该是杨某一组织的。2、证人李某二证实,我是国务院国资委信访办接待处的工作人员,葫芦岛市锦西石化公司的杨某一、梁某一、赵某一、齐某一、李某一、邵某一等人从2016年4月份至今,多次来上访,反映锦西石化公司工资问题,邵某一是安置问题,这些人来了就在国资委信访接待大厅和门外。2017年2月6日也来了,他们上访我们每次都进行答复,但杨某一等人不听。都采取静坐、喊口号、搭帐篷滞留等方式进行缠访,这些人的组织者应该是杨某一。喊的口号是“国资委不作为”等,还在信访接待处的门外挂条幅,是杨某一挂的,还搭帐篷过夜,滞留。广内派出所的民警多次出警进行劝阻,这些人也不离开。3、国务院国资委信访办转办函、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告知单。证实,2012年4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信访办已将杨某一等人反映的工作问题转给中石油集团公司处理;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多次告知杨某一等人其反应的事项不予受理,建议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或向本单位及主管部门反映;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多次告知邵某一、李某一其反映的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不予受理,应向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反映。4、2016年12月19日国务院国资委信访办关于杨某一等多人扰乱国资委单位秩序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6日开始,杨某一、梁某一、赵某一、齐某一等多人持续到国资委上访并滞留,国资委信访部门多次听取其反映问题,并明确告知其诉求不属于国资委职责受理范围,建议向有关部门和企业反映解决问题。杨某一等人持续在国资委机关门前滞留,采取静坐、呼喊口号、摆状纸、打横幅等方式缠访闹访,甚至在信访接待室门前搭棚过夜,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国资委的办公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广内派出所民警多次对其进行劝告,但仍滞留在国资委机关门前。5、2016年12月22日国务院国资委信访办给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的说明。证实,2016年以来,邵某一持续在国资委机关门前缠访闹访,滞留滋事、串联其他上访人高声喊叫、甚至在信访接待室门前搭棚过夜,严重扰乱中央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6、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内派出所给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3份。证实,2016年以来,杨某一、邵某一、赵某一、梁某一、李某一、齐某一等人持续在国资委机关门前缠访闹访,滞留静坐、喊口号、摆状纸、拉横幅,甚至在信访接待室门前搭棚过夜,严重扰乱中央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建议交由户籍地公安机关处理。7、照片22张。证实,杨某一等人夜间搭帐篷过夜、邵某一在国资委正门前立交桥上喊口号、杨某一、梁某一、邵某一、齐某一等人在北京中石油总部身穿状衣、杨某一在国资委机关门前树上挂条幅等情况以及杨某一在北京中石油总部门前手持上访条幅的情况。8、国务院国资委以及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来访登记表24份。证实,2012年至2017年间杨某一、邵某一等多次上访被接待情况。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杨某一、赵某一、齐某一、梁某一、李某一、邵某一等人受行政处罚情况。10、锦西炼化渤海集团公司关于职工离岗休养的暂行规定、锦西炼化渤海集团公司关于职工离岗休养和自谋职业等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锦西炼化渤海集团公司减员增效实施方案、锦西石化渤海集团关于离岗休养人员要求增加工资一事的答复、渤海集团公司退休职工基本信息登记表、离退休人员信访材料、对渤海集团公司部分离岗休养职工上访情况的处理意见等。证实,锦西炼化渤海集团公司对离岗休养等问题的政策以及对因此引发的部分离岗职工上访问题做出的处理等情况。11、渤海集团公司部分离岗休养职工赴省进京访情况简述。证实,杨某一等人从2012年至2016年6月21日上访以及处理情况。12、齐某一、李某一、梁某一、赵某一、杨某一、邵某一上访购买车票情况以及李某一、齐某一和邵某一的车票。证实,2017年2月6日,齐某一、李某一、梁某一、赵某一、杨某一、邵某一乘车(D12车,车票买至绥中北)去北京情况。13、被告人杨某一、齐某一、梁某一、赵某一、李某一、邵某一现实表现及身份证明材料。证实各被告人身份以及表现情况。14、视听资料。证实,邵某一等人在信访活动中有喊口号、滞留等行为。15、杨某一供述。证实,2016年12月7、8日我和梁某一去北京国家信访局了,李某一、邵某一也在,在信访局门口喊“局长大人,下来”的话,这两天都喊了。我被公安机关共行政处罚过四次,2017年2月6日和齐某一、赵某一、梁某一、李某一、邵某一去北京国资委是我主张的,目的是解决工资问题。我自己做过条幅,长150厘米,宽100厘米。我们为了躲避警察采取过打车、雇私家车等多种办法。因为工资问题我从2012年4月20日开始上访,记不清上北京多少次了,去过国家信访局,2013年9月开始去中石油总部,还去过公安部,2016年8月开始到国资委信访,还去过最高检。在国家信访局和石油总部有过静坐、穿状衣、挂条幅的行为,在国资委有搭帐篷和滞留的行为。我们没怎么联系,就是以前唠叨时说的。16、赵某一供述。证实,我一共被公安机关处罚过三次,都是行政拘留,这一次上访的有齐某一、杨某一、梁某一、李某一、邵某一和我一共六个人,我们从2012年开始上访,到北京来过国家信访局、中石油总部、国资委。这一次是2017年2月6日8点多的动车直接到的国资委,是大家一起商量的。在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去上访因为主要领导能重视这个事。在国资委门前搭帐篷了,没有扰乱机关秩序。我去北京的时候都是和杨某一、梁某一、齐某一一起,有时候李某一和邵某一母女也跟着。去国资委上访的时候在门前滞留,晚上搭过帐篷,白天拆了。17、齐某一供述。证实,我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四次。从2012年开始,因为工资问题我开始到国家信访局上访,还去过北京石油总部、国资委,我都是和杨某一、梁某一、赵某一、邵某一、李某一一起去的。2016年去国资委门口附近滞留过,搭过帐篷,2014年在石油总部穿过状衣,因为事情一直没给解决就一直上访。我已经认识到错误,以后不再上访了。齐某一在本次庭审中供述,我在北京被拘留两次,一次五日、一次七日,最后那次没有执行,其他的都执行了。18、梁某一供述。证实,我从2012年3月份开始上访,去过中石油、国家信访局、国资委。2016年12月7-8日在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了,喊了口号,还有杨某一,喊的是“局长大人下来”,后来被制止了。我一共被处理过三次,一次被警告,两次被拘留,一次五日,一次七日。2017年2月6-8日是去国资委上访的,一起的有杨某一、齐某一、赵某一、李某一和邵某一,大家一起提出来的,就是到日子了该去了。2014年8月份在北京上访的时候穿着写字的背心,喊过口号后来被拘留了。去上访的次数太多了记不清了。去国资委是2016年9月份开始去的。我们去上访都是平时碰到就告诉一声,没怎么商量,在中石油上访的时候采取过静坐、穿状衣和挂条幅、喊口号的方式。在国资委信访办搭过帐篷和滞留过,没有拦路。19、李某一供述。证实,我一共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两次,2014年8月和2014年9月因为到北京中石油总公司举报时在衣服和脸上写字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拘留过。我因为工资问题和我儿子当兵分配问题从2012年开始上访。我和我母亲邵某一是2013年加入他们上访的队伍的,到北京上访去的是国家信访局、中石油总部和国资委。2017年2月6日8点多从葫芦岛北站坐动车到的北京国资委,这次是6个人,没有人商量,我和我母亲上访是两个事,一个是工资,一个是我儿子的退伍安置问题。我每月都去北京,在国资委搭帐篷了,在石油总部前穿写字的衣服并在脸上写字了。李某一在本次庭审中供述,齐某一在北京第二次行政拘留没有执行,她高血压。20、邵某一供述。证实,我没有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我从2012年开始一直到北京中石化总公司和国资委上访。这次2017年2月6-8日,我和我女儿去北京,在车站遇到杨某一她们四人,没有串联和商量,杨某一是找工资的事,我是找我外孙的事。在中石油、国资委我都喊过口号,2015年开始在外面住帐篷。2017年2月8日我自己到国资委正门有个立交桥上喊话来的。我2014年8月13日在中石油大厦被北京市公安局北新桥派出所行政警告过。上述证据经一审、二审开庭审理,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并经二审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期间,检察员出示李某一以及邵某一于2014年8月21日、2014年9月18日因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大街中石油大厦东门前采取穿戴状衣、面部涂写诉求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诉人邵某一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李某一辩护人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上述处罚决定书因没有送达当事人等原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上述处罚决定书是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法作出,且对李某一的行政拘留已经实际执行,对邵某一的行政拘留因年龄原因不予执行亦不影响其法律效力,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上诉人杨某一辩护人提交视频光盘一份,以证实2016年2月8日早上,各上诉人是被葫芦岛的人员带上了大车,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北京公安机关查获。还证实2017年2月6日到8日上访人员没有挂条幅、喊口号,是非常文明的上访行为。各上诉人及其他辩护人都认为光盘的内容是真实的,对光盘的辩护意见与杨某一辩护人一致。出庭检察员认为此光盘画面非常短,来源不清,时间、地点不清,真实性、合法性均有问题。
本院认为,此光盘记录时间很短,且光盘来源、录制时间、地点等内容均不清,所记载内容及其有限,故与本案关联性不大,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任何公民行使权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公民有信访的权利,但信访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在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均应受到追究。本案,自2012年起,杨某一、赵某一、齐某一、梁某一因为工资待遇问题、李某一因为工资待遇与其子杨某的安置问题、邵某一因其外孙杨某的安置问题而持续到国资委信访办、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地,以静坐滞留、摆状纸、穿状衣、喊口号、搭帐篷过夜等非正常的信访行为进行缠访、闹访,有关工作人员多次对各上诉人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告知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各上诉人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其上述信访行为造成国家机关以及公共场所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受刑罚处罚。故对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相关上诉理由予以采纳,但对杨某一、李某一、邵某一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赵某一、梁某一提出其曾被行政拘留过,原审判决没有折抵刑期的上诉理由。经查,从2012年起,杨某一、赵某一、齐某一因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及非正常上访行为均被行政拘留三次,共计22天(齐某一实际执行15天)、梁某一、李某一因同样原因被行政拘留两次,共计12天、邵某一虽被行政拘留但没有执行。公安机关对杨某一、赵某一、齐某一、梁某一、李某一行政处罚的事实已包括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之内,故行政拘留日期应予折抵刑期。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杨某一、赵某一、齐某一、梁某一、李某一等人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非法上访问题而被行政拘留的羁押期限没有折抵刑期,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关于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其余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原判决定性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赵某一、齐某一、梁某一等于庭审时自愿认罪、上诉人邵某一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第十七条之一、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1402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对杨某一、赵某一、齐某一、梁某一、李某一、邵某一的定罪及量刑,即“(一)被告人杨某一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赵某一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三)被告人齐某一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四)被告人梁某一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五)被告人李某一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六)被告人邵某一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上诉人杨某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前被行政拘留22日折抵刑期22日,即从2017年2月9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三、上诉人赵某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前被行政拘留22日折抵刑期22日,即从2017年2月9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四、上诉人齐某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前被行政拘留15日折抵刑期15日,即从2017年2月9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五、上诉人梁某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前被行政拘留12日折抵刑期12日,即从2017年2月9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六、上诉人李某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前被行政拘留12日折抵刑期12日,即从2017年2月9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七、上诉人邵某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詹亚臣
审判员 刘纪世
审判员 刘丹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姬天琦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