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2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高冬梅,女,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桦南县桦南镇。
被执行人:孙庆智,女,1957年12月2日出生,住桦南县孟家岗镇。本院在执行高冬梅与孙庆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海滨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