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53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56年10月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本溪市明山区春明街。申请执行人栾某,男,1979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此路镇。被执行人昌图某某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郑某某、栾某与昌图某某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昌图某某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超过三个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224民初4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寒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