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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8号

通化县二密镇盛兴免烧砖厂与通化市东昌区禹王防水材料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通化县二密镇盛兴免烧砖厂,通化市东昌区禹王防水材料经销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8号

原告:通化县二密镇盛兴免烧砖厂。业主:李荣娟,女,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曲殿辉,通化市二道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通化市东昌区禹王防水材料经销处。业主:王利,女,满族,1966年12月7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崔风祥,通化市东昌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通化县二密镇盛兴免烧砖厂与被告通化市东昌区禹王防水材料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通化县二密镇盛兴免烧砖厂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慧燕

人民陪审员  刘玉霞

人民陪审员  邹淑琴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