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2604号
原告:贵州炫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黄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754310283。
法定代表人:廖富兰,职务不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珊,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息烽县,系贵州炫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胡刚,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炫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州炫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炫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显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