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他174号
申请执行人:朱林,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严关青,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时盼盼,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林与被执行人严关青、时盼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钟祥市人民法院(2016)鄂0881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由京山县人民法院执行。钟祥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京山县��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夏朝阳
审判员 魏照兵
审判员 吴林周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段辰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