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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执他174号

朱林、严关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林,严关青,时盼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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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他174号

申请执行人:朱林,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严关青,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时盼盼,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林与被执行人严关青、时盼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钟祥市人民法院(2016)鄂0881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由京山县人民法院执行。钟祥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京山县��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夏朝阳

审判员  魏照兵

审判员  吴林周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段辰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