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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343号

蹇某某一、范某某、蹇某某二申请执行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蹇某某一,范某某,蹇某某二,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343号申请执行人蹇某某一,女,1985年1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区。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女,1963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申请执行人蹇某某二,女,2013年4月9日生,满族,儿童,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荣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