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343号申请执行人蹇某某一,女,1985年1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区。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女,1963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申请执行人蹇某某二,女,2013年4月9日生,满族,儿童,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荣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