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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353号

刘玉强、许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强,许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强,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许豹,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强与被执行人许豹健康权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鲁1403执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康照海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