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337号申请人刘凤娥,女,195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福义,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海军,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温爱军,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66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福义、贺海军、温爱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福义偿还申请人刘凤娥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30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贺海军、温爱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申请执行费4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贺海军、温爱军的工资收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23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扬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