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3671号
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浦墘路16号君临东城3幢一层07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97265A。
法定代表人:黄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玲,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楠,女,公司员工。
被告:叶求根,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
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求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计2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宝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丽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