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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790号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申请执行吕文生、安亚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吕文生,安亚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西城街迎宾小区。负责人XX,行长。委托代理人宋佳宁,男,1988年2月9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西大街*号。被执行人吕文生,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三宝乡民祥村柴家屯。被执行人安亚莉,女,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三宝乡民祥村柴家屯。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申请执行吕文生、安亚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初字第5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初字第5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繁影

审判员  姚云和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书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