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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604号

王炳虎与刘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炳虎,刘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604号

申请人:王炳虎,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

申请人:刘涛,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住禹城市。

申请人王炳虎因与被申请人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涛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涛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财产,保全财产总额为30000元。冻结的银行存款,冻结期内未经许可不得支付;查封的财产,查封期内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抵押、不得买卖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 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