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604号
申请人:王炳虎,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
申请人:刘涛,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住禹城市。
申请人王炳虎因与被申请人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涛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涛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财产,保全财产总额为30000元。冻结的银行存款,冻结期内未经许可不得支付;查封的财产,查封期内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抵押、不得买卖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 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