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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执36号

张晓红、张德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晓红,张德清,宜都市钻石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36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红,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3日,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张德清,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7日,湖北省公安县人,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宜都市钻石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湖滨路(名都花园春水苑3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德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1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德清、宜都市钻石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7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兰武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啸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