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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1155号

龚政诉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永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政,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永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龚政,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执行人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开发区建设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树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庆市永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中国名牌交易中心时空数码广场二期工程物业办公室16号商服。法定代表人赵兴柱,该公司经理。

原告龚政诉被告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永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2日作出的(2017)黑069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龚政于2017年6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永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9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