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刑更279号罪犯谷许明,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安福县,文化程度初中,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11年9月13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淅台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谷许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3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浙刑三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0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9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谷许明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达标,完成劳动任务,共获有效奖分3950分,兑现表扬6次。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符合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供的罪犯谷许明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学习教育考核成绩单、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等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谷许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减刑后,刑期至2033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恒栋
审判员 关丹宁
审判员 马 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月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