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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420号

朱志宏与刘光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志宏,刘光胜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朱志宏,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光胜,男,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朱志宏与刘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89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光胜所有的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相关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王建军

审判员 闻 剑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费修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