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朱志宏,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光胜,男,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朱志宏与刘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89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光胜所有的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相关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王建军
审判员 闻 剑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费修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