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2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舒某,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兴山县。
被执行人:刘某,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兴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1日向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给舒某现金60000.0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800.00元。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以划拨其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某在湖北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4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雪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