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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4执55号

长白山森工集团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与延边泉鑫木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白山森工集团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延边泉鑫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4执55号

申请执行人:长白山森工集团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黄泥河镇。

法定代表人:王海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智超,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延边泉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黄泥河镇。

法定代表人:刘永泉,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白山森工集团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泉鑫木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疑难、复杂,上级法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7504执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席学春

审判员  申恩德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洪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