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756号罪犯兰业彬,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汀刑初字第20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兰业彬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3793.5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4日交付执行。因罪犯兰业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兰业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9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兰业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876分,共兑现表扬三次。(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73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执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4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兰业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兰业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秋 英
审判员 戴 景 彤
审判员 詹 跃 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