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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恢146号

黄乐英、顾广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乐英,顾广种,卢广荣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恢146号

申请执行人:黄乐英,女,194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顾广种,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被执行人:卢广荣,女,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6)皖0191执155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0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卢广荣名下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债务已全部清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卢广荣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卢广荣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俊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