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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刑初476号

任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刑初476号自诉人王某,男,汉族,1988年10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扶沟县。被告人任某,男,汉族,1985年4月2日出生,住扶沟县。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任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某与被告人任某自行和解,自诉人王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控诉被告人任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在本院受理后,自诉人王某与被告人任某自行和解,自诉人王某主动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杨思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源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