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刑初476号自诉人王某,男,汉族,1988年10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扶沟县。被告人任某,男,汉族,1985年4月2日出生,住扶沟县。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任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某与被告人任某自行和解,自诉人王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控诉被告人任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在本院受理后,自诉人王某与被告人任某自行和解,自诉人王某主动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杨思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源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