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101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忠,男,1958年7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和顺县马坊乡寺头村人,下岗职工,现住。
被执行人:王建云,男,1954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和顺县阳光占乡拐子村人,二建公司职工,现住县。本院在执行王玉忠与王建云合伙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玉忠96833.38元、案件受理费4375元、执行费1352.5元,共102560.8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晋072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2016)晋07民终1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彦海
审判员 巩晓清
审判员 董明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泰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