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975号
原告:黄某,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告:李某1,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告:李某2,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告:李某3,女,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0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8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 凡楠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