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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4975号

黄某与李某1、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黄某,李某1,李某2,李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975号

原告:黄某,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告:李某1,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告:李某2,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告:李某3,女,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0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8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  凡楠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