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理人:崔文铭,男,职务:理事长。地址:桦南县新兴路43号。受委托人姓名:孙启波,男,现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头合子信用社职工。
被执行人:孙汉武,男,1957年1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本院在执行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汉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5,570.492、案件受理费59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忠宝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永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