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6451号
原告:王鲜杰,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王铁臣,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王鲜杰与被告王铁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王鲜杰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鲜杰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鲜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鲜杰负担。
审判员 魏清正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