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816号罪犯杨先愧,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5日作出(2004)泉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先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4年10月21日以(2004)闽刑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先愧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3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6月2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5年6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杨先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9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先愧系累犯,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累计获得考核分4071分,共兑现表扬六次(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38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5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罪犯杨先愧系累犯,根据相关规定,该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建议对罪犯杨先愧减刑时从严把握。
本院认为,罪犯杨先愧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其系累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先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李秋英
审判员 戴景彤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毅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