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522执686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蒋长柱、游凤姣计划生育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2017)湘0522行审28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现被执行人已遵照行政裁定书履行了义务,该案的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员 刘文乙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