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528号
原告:孙国玉,男,194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孙占奎,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原告孙国玉与被告孙占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孙国玉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国玉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玉撤诉。
审判员 文纪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