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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4528号

孙国玉与孙占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孙国玉,孙占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528号

原告:孙国玉,男,194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孙占奎,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原告孙国玉与被告孙占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孙国玉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国玉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玉撤诉。

审判员  文纪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