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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刑更114号

孙义宝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孙义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刑更114号罪犯孙义宝,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文化程度小学,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2年8月30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双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义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2月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黑刑一复字第270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3月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7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后经三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9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义宝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达标,完成劳动任务,共获有效奖分4025分,兑现表扬6次。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符合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供的罪犯孙义宝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学习教育考核成绩单、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等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义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恒栋

审判员  关丹宁

审判员  马 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月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