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205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晨曦歌厅,经营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369号国贸景澜大饭店辅楼2-3楼。经营者:杨锋华,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晨曦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杜小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庾寒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