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5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1993年9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冠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之阁、杨书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冯某与其父母在冠县兰沃乡王羡前村村西南地里劳动时,因琐事和被害人冯某的妻子发生争吵,继而殴斗,殴斗中被告人冯某持铁锨致冯某右侧9-11肋骨骨折。经鉴定,冯某之伤情属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冯某系被害人冯某的亲侄子,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冯某对冯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国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