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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民初1526号

孟小平与梁绕平、殷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小平,梁绕平,殷永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526号

原告:孟小平,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泸西县。

被告:梁绕平,男,1981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泸西县。

被告:殷永成,男,1980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

原告孟小平与被告梁绕平、殷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孟小平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小平负担。

审判员  段永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龙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