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526号
原告:孟小平,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泸西县。
被告:梁绕平,男,1981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泸西县。
被告:殷永成,男,1980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
原告孟小平与被告梁绕平、殷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孟小平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小平负担。
审判员 段永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龙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