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刑更84号

李永智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李永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刑更84号罪犯李永智,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文化程度大学,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13年5��14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阳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永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9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智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达标,完成劳动任务,共获有效奖分3175分,兑现表扬5次。2017年2月17日获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符合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供的罪犯李永智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学习教育考核成绩单、入监登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等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恒栋

审判员  关丹宁

审判员  马 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月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