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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30执128号之四

郭雪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雪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30执128号之四被执行人郭雪梅。关于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邢海民、王翠珍、白石川、郭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郭雪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50.9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雪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9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能亮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