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刑终614号原公诉机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翔,曾用名田化滔,男,1996年10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芷江侗族自治县。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翔犯盗窃罪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浙0212刑初91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田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田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翔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田翔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田翔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翔撤回上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2刑初9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峰
审 判 员 潘效国
代理
审判员 王向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礼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