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2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崔文铭,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辛翠洪,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辛榕,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辛翠洪、辛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000000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海滨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