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2021号
原告:李树民,男,汉族,1964年4月21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军,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龙兴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其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淑芳,该公司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民与被告珲春龙兴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李树民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树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李树民负担。
审判员 施 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煊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