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5816号
原告:张晓平,女,汉族,1968年12月15日生,住址:延吉市。
被告:张厚军,男,汉族,1975年6月8日生,住址:延吉市。
被告:马金英,女,汉族,1977年6月18日生,住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平诉被告张厚军、马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平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平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原告张晓平已预交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张晓平负担。
审判员 金钟浩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莲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