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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刑更138号

李忠伟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更138号罪犯李忠伟,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初中文化,住大悟县。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李忠伟因犯交通肇事罪,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赔偿他人经济损失7270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1日交付执行。2017年9月11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李忠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忠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五次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李忠伟未赔偿他人经济损失,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对李忠伟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忠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少林

审判员  张少华

审判员  王兴无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