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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梁田与被执行人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田,王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23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梁田,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

被执行人:王帅,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申请执行人梁田与被执行人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7)辽0323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7)辽0323执4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殿浩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邵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