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823号罪犯郑清雄,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8日作出(2002)漳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2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因罪犯郑清雄在服刑期间犯故意伤害罪,2005年7月25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龙新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合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个月十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四个月十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刑罚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罪犯郑清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2015年6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郑清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9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清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715.5分,兑换表扬6次(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145.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罪犯郑清雄系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罪犯,根据相关规定,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郑清雄减刑时从严把握。
本院认为,罪犯郑清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其系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罪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清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李秋英
审判员 戴景彤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毅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