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6883号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东关村。法定代表人隗腾飞,经理。被告周俊,女,1974年4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彭天君调解,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俊的起诉。
审判员 李亚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