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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1378号

伍子林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伍子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1378号罪犯伍子林,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紫云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4)历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2月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伍子林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伍子林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伍子林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伍子林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伍子林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王欣欣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丝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