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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1民初1311号

黄某与沈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黄某,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1311号

原告:黄某,女,199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安,明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沈某,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原告黄某诉被告沈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黄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某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张九金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江 玲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