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1311号
原告:黄某,女,199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安,明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沈某,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原告黄某诉被告沈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黄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某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张九金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江 玲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