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265号申请执行人车某某,女,1969年3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五峰星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夏晓波,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某某与被执行人五峰星火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29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已查封被执行人机器设备,但该公司法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此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9执26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