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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1376号之一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蔡县天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蔡县华联文体器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天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蔡县华联文体器材有限公司,李永华,李瑞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南环一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魏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建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殷乾坤,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上蔡县天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蔡沟乡赵庄村。法定代表人赵子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上蔡县华联文体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李永华,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李瑞峰,女,汉族,1977年8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执行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蔡县天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蔡县华联文体器材有限公司、李永华、李瑞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瑞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瑞峰在郑州银行天明路支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曹海军

审判员  张高顺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征飞 来源:百度搜索“”